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茲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1.機構名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2.蒐集目的:供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安全、督察、法務、人事管理、行政、緊急聯絡、資(通)訊服務及其他法定職務或本院業務等事項。
3.個人資料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12/身體描述、C013/習慣、C014/個性、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C024/其他社會關係、C031/住家、C033/移民情形、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38/職業、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C054/職業專長、C056/著作、C064/工作經驗、C068/薪資與預扣款、C070/工作管理之細節、C071/工作之評估細節、C072/受訓紀錄、C103/與營業有關之執照、C111/健康紀錄、C115/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A.於蒐集目的範圍內之存續期間。
B.報到者永久保存。
C.未報到者自最後一次使用本院民網徵才系統之日起,於該系統再保存5年,期間屆滿刪除該系統儲存資料。
(2)地區:本院所在地。
(3)對象:本院。
(4)方式:A.於蒐集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
B.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之利用。
C.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新聞雜誌、政府公報或網站公告等紙本或非紙本及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5.當事人權利: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之權利。惟於第4點第1款利用期間內及已製成核定是否錄取之紀錄者,本院得拒絕前述請求。
6.當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之影響:本院基於前述目的有需要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惟請注意,如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正確之個人資料予本院,將無法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職缺應徵之資格。
同意書版本:V1